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

发布者:财务处发布时间:2020-08-19浏览次数:1421

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

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

(修订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,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,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,提高管理效率,确保教育经费合规、合理和高效使用,根据会计法、财政部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(2019年修订)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等相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学校账户管理的各类经费。

第二章   基本原则

第三条  学校实行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学校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,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主要审批人。

第五条 学校实行专用经费部门归口管理,各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其分管的专项经费的主要审批人。

第六条 学校实行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制度,按金额大小分别由部门(项目)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、主要校领导逐级审批。属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(修订)》执行。

 

第三章   经费审批

第七条  经费审批的权限

(一)基本支出审批

1.凡列入部门(单位)年度预算的,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内(含1万元)的(招待费除外)由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审批;支出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(含3万元)的,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,需经学校对应党政主要领导审批。

2.凡归口人事部门管理发放的其他专项绩效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其他专项绩效发放管理办法(修订)》规定执行。

3.凡各部门(单位)造表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的培训课时费、评审费、专家讲座费等费用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经费管理办法》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》等执行。

(二)项目支出审批

1.设备购置费(含图书、家具购置)项目支出审批。支出在10万元以内(含10万元)的,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,需经校长审批。

2.基建项目支出审批。支出在50万元以内(含50万元)的,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,需经校长审批。

3.修缮项目支出审批。支出在5万元以内(含5万元)的,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,需经校长审批。

4.科研、教学等专项支出审批。支出在1万元以内(含1万元)的,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;支出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(含3万元)的,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;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,需经校长审批。专项建设经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。横向课题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5.上述未列出的项目支出的审批,按“基本支出审批”规定执行。

(三)招待费支出审批

1.校级公务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(校长办公室)牵头负责,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,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2.各部门(单位)从预算内业务经费(如招生宣传费、就业经费)和创收经费中安排的业务接待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接待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(四)预留机动经费支出审批

凡未列入部门(单位)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,需从预留机动经费中列支的项目,应事先提出申请,申请项目支出在10万元以内(含10万)的需经校长审批;申请项目支出在1030万元(含30万元)的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;申请项目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。实际发生支出时凭发票、已批准的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。

第八条  经费审批的其他规定

(一)经费审批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审批,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、化整为零,逃避财务监督。

(二)经费审批人要在经费预算限额内,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审批支出,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四章 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

第九条  财务报销基本要求

(一)报销授权审批流程为经办人签字、项目或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、财务审核制单签字、分管校领导签字、主要校领导签字。采购类报销业务需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。经办人、审批人原则上不得为同一人。

(二)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(经费预算),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。审签时须填写经费来源(注明“项目代码”和“项目名称”)。凡报销有项目卡的经费,经办人应持报销单和已登记好的项目卡报账。

(三)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院教职员工,涉及学生的费用报销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报销业务。

(四)各类费用报销的领款人原则上不得代领,若代领,带领者应签带领者本人姓名,且对代领行为负责。

第十条  主要业务的报销手续

(一)购买办公用品、材料由各部门(单位)自行组织验收,报销票据一般不得开具笼统项目(如:办公用品、电脑配件、电脑耗材等),开具笼统项目需出票单位填开结算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在超市购买商品报销时,须提供超市机制购物清单,发票上须注明品名、单价、数量,所列商品应符合财务报销规定。属于定额发票(限金额很小,确实不能开具电子或手工发票)的,须填写业务日期、业务内容或业务用途,由销货方另提供加盖公章的清单或收据。

(二)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、实验实习材料按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。报销单后附验收单、发票、采购清单;经招、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合同,集体采购应提供相关资料。

(三)教材采购由教务处统一办理,凭采购发票和入库单,由经办人、验收人和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
(四)加工、修缮、零星基建等项目的报销,应附合同(谈价会议记录)及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。3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报销时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、工程验收证明。

(五)购买设备、图书和家具购置等固定资产,经办人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、领用手续。报销时凭发票及入库验收单、领用单办理结算,招标或集体采购的项目应提供有关合同。

(六)差旅费报销按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(七)各部门(单位)符合规定造表发放的人员费用,发放表中应包含发放标准(含税金额)、工作量等必要项目。相关税金处理按国家法规执行。

第五章  财务报销票据的要求

第十一条  报销票据的种类及要求

(一)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(含电子票据,需打印并承诺不重复报销)和事业收据(凭证)。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,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,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;事业收据(凭证)必须有国家、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,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。

(二)自制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签字。

第十二条  报销票据的填写要求

(一)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客户名称(必须填写“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”)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日期、经济业务内容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、开票(收款)人等。

(二)报销票据金额不得涂改、挖补,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,其他项目更改后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。

(三)所有报销票据上的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,且字迹清晰、书写规范,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。

(四)各类费用报销原始票据的粘贴应按业务性质,遵循平等、均匀的原则,以错开层叠的形式,分事、分类粘贴,不得将票据不加区分地混合粘贴在一张粘贴单上。对不按规定类别粘贴且粘贴不整齐的报销票据,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受理。

第十三条  报销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

(一)原始票据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。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,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(单据号码、金额、业务内容等)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,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字,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,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;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。

(二)因公出差遗失单程票的,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。其中遗失火车票、汽车票的,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,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;遗失单程飞机票的,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。遗失双程票的,将不予报销。

第六章   财务报销结算方式

第十四条  按照《现金管理条例》、《国库集中支付》有关规定,个人公务卡(或工资卡)主要用于支付劳务酬金、奖金、差旅费及结算点(1000元,含连号发票合计数)以下的零星支出。购买材料、固定资产,支付工程款和服务费等对公业务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,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结算。国库集中支付和银行转账结算时,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、账号、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,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(有合同的、协议的须与合同、协议当事人名称一致),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。

确需公务卡(或工资卡)支付的,在报销时需附交易的付款凭证(本人银行卡消费回单、电汇回单、微信支付宝支付截图等),本人签字承诺真实性并报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。

第十五条  退还招投标保证金、押金等款项时,必须通过银行转账。学校内部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,实行内部转账结算。

第七章   财务报销其他规定

第十六条  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和向外单位预付款时,在预算指标限额内凭校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、采购申请或采购合同等凭据,经部门(单位)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,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。

第十七条  通过银行汇款购置设备、材料、图书、教材等,由经办人员负责结账。借出或汇出的款项1个月内要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结账,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不结账,暂停部门(单位)该项目预算经费报销。个人不得私借公款或占用公款(确因工作需要的定额内周转金除外),个人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,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没有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的,将从出差人工资中扣回预借款。

第十八条  财务报销票据报销时效范围。原则上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(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)当年报销;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票据,可延长至次年331日前报销(对公往来及学校另有规定除外)。

第十九条 违反本规定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、二级学院(部)、项目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。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违规资金应予追回,并视情况予以通报。由纪委负责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
第二十条 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》(苏食院发〔201723号)同时废止。